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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闽教人〔2010〕11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升,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首批培养的96名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人选进行考核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的对象
2011年福建省教育厅公布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名单(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认定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闽教人〔2010〕11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对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的师德、教学水平、教育科研成果、示范辐射作用和培养期间的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认定。
1.师德。爱岗敬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成绩突出。2011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2.教学水平。坚持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教研一线工作,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鲜明的教学主张,教学水平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教育教学改革实践问题,教学工作业绩显著。
3.教育科研成果。具有从理论上总结、提升教育教学经验的能力,能围绕教学主张开展课题研究并获得省级立项(含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专家工作委员会立项的课题);教科研成果突出,在教育类CN刊物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报告或经验总结(其中1篇须与个人教学主张紧密相关),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视同于核心期刊),或编(译)著正式出版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类著作1本。
4.示范辐射作用。能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传帮带”活动,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在学科教学活动中起引领带头作用。开设设区市及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研究课)和专题讲座至少6次(公开课和专题讲座至少各1次);参加“送培下乡”或“送教下乡”活动至少3次,其中1次为省教育厅组织;能够带领学科教学团队和青年骨干教师成长,指导或培养设区市及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或骨干教师至少3名,并取得明显成绩。
5.培养期间的表现。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项培养学习活动,能完成培养单位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为期累计一个半月左右的集中学习,到省内外教育专家或教学名师所在单位学习累计不少于1个月,参加高层次的学术论坛交流或高级研修活动不少于2次。
以上考核认定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要求详见附件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学术报告、专业论文者。
3.调离本省或离开教育系统者。
三、考核认定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校鉴定、县(市、区)和设区市教育局审核、专家认定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1.名师培养人选对照以上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达到认定条件的可填写《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名师考核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并撰写个人培养学习总结(不少于3000字),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师德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表现填写意见,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县(市、区)和设区市教育局严格按照考核认定的内容和标准,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专家工作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并提出省级教学名师的认定推荐人选。
5.省教育厅对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授予“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名师”称
号,并颁发证书。
四、申报工作要求
省级教学名师考核认定工作计划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于2014年底完成,第二批于2015年8月份完成。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首批申请人的《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名师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个人总结(一式2份,含电子文档)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人事处。第二批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沈小友 电话:0591-87091493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编:350003
传真:0591-87846921 E-mail:jytrsc2008@126.com
附件:1.福建省首批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名单
2.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说明
3.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名师考核认定申请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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