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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通知
作者:宁委教〔2011〕21号|ndsxd@qq.com 来源:宁德教育工委、教育局|http://www.ruangq.com
发布日期:2011-11-27 21:40:52 阅读:1762次

中共宁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宁德市教育局

宁委教〔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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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德市委教育工委  宁德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教育工委、教育局,东侨社会事业局,市属学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青少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发展的重要阶段,处于学知识、长才干的关键时期。各地各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开展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体育、文娱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氛围,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要加强学生校外活动的监管和审批工作。学校组织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要报当地教育局批准,市直学校要报市教育局批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火灾以及防洪、防汛等超越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任何危险活动。严禁组织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校外社会活动,特别是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校外相关活动。

三、要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和校园秩序的管理,加强对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对校内各种社团的管理。未经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包括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各类组织),不得以其名义在校园内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禁止在校园内出售、散发、播放和宣传国家有关部门禁止的宣传封建迷信及伪科学的出版物。凡在校园内组织的演讲、报告、集会等群体性活动,要按规定向学校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使用各种音像器材播放音像,悬挂横幅、旗帜,展示各种宣传材料,进行各种宣传活动。学校要加强对进出校园人员的管理,严禁一切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及物品传入校园,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散发非法宣传品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保学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宁德市委教育工委    宁德市教育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加强   学校   秩序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办、市政府办

中共宁德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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